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0-1
用益物权人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一、基本理念
一般规则: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不得干扰、破坏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不得以不行使权利或者未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各种法定的义务,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用益物权人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是以法定的义务为主导、意定的义务为补充的整体性义务。法定义务的法律强制力、约束力和其他诸种法律效力,全部优于意定的诸种法律效力。这是中国物权法的一大显著特点。
用益物权人遵守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法定义务,指遵守特别法专门法的法定义务和物权法的法定义务的统一的既定义务。这是“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上的规范与制衡”方面第一类责任人,是执法守法的重点对象。
按照物权法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用益物权人在行使占有、使用与收益权利的时候,需要接受所有权人、法定要件的双重限制,需要履行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按照特别法专门法权利与责任、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用益物权人必须遵守用途管制制度环节上的规范,在物权的取得、行使、变更、转让与消灭程度上,在合理有效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整个过程中,必须对所有权人信守合同,信守诚诺,履行义务。
用益物权人遵守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法定义务,不同于一般的法定义务,因为用益物权的特殊性和自然资源的特殊性,权利人所履行的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对于中国政策物权体系和技术物权体系而言,最大的限制对象莫过于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众所周知,这种物权是永远定格化的,无缘升级为所有权。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不是财产共有人,而是各自独立的财产权人。
所谓“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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