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3-1
用益物权补偿权的法定规则
用益物权补偿权的法定规则,广泛适用于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共同纲领规则,经济法、专门法和行政法等特别法提供专门的补偿规则,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提供概念上的补偿规则。两种规则,实为同一性质的规则,各有各的特色与作用。
用益物权补偿权的法定规则,除了征收、征用人应当实行的三大原则以外,还有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
用益物权形式上具有独立的物格和权利对象,尽管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同样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同样受政策物权、技术物权所保护,同样受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征收征用补偿法等法律所保护。因此,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是财产和财产权同等衡平、同等保护的规则。
1.用益物权人也有财产所有权
用益物权并不是完全与所有权完全隔离的,用益物权人可以从收益权对象中取得相应的自己的财产所有权,称之为子物之“子所有权”,与收益租赁出租人本物之“母所有权”均有财产所有权的含义。如商铺所有权人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承租人经营,当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该已经出租的商铺时,商铺所有权人会面临着商铺财产的损失和收租利益上的损失,承租经营者会面临着经营上的损失和未销售商品低价出售的损失或者财产搬走时费用增加之经济损失。上述商铺所有权是“母所有权”,商铺中的商品是“子所有权”,母子所有权都有连带所有权。笼统地说,收益租赁出租人是“所有权人”,收益租赁承租人是“用益物权人”,他们各自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
现实情势是有许多地方的经济补偿仅给予所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则不闻不问。这就破坏了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这种现象应当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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