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置于不同权利人平等补偿的机会
本条款重申“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即暗示了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是财产义务和财产权利同等衡平、同等保护的规则,是公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均适用于物权请求权与法律救济规则。
当用益物权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在非正常剥夺、消灭时,用益物权人的发展权遭到威胁,这种遭遇与所有权人的遭遇是一样的不测。物权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具体到经济补偿方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就单一补偿权而言可谓单独适用,就多项补偿权或共同补偿权而言可谓合并适用。总体上,就是所有权方面的补偿与用益物权方面的补偿合并适用,动产与不动产损失补偿权合并适用。“合并适用”也暗示了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是财产和财产权利同等衡平、同等保护的规则。
二、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同等保护的规则
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同等保护的规则,是两者之间“机会均等,一视同仁”的规则。
并不是说要在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之间一定要搞平均主义,只能在“都要保护”和“一同保护”上作文章。按理说,在自然资源公有制条件下,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区别不大,有的物权项目几乎没有多大区别。譬如,中国农用土地使用权基于免费的享用权考量,其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俨然于土地所有权的“三项权能”,只不过是少了一项买卖土地的自由处分权而已;以法律程序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名义上是用益物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规律在起作用,俨然于土地所有权的“三项权能”,只不过是少了一项买卖土地的自由处分权而已。就是说,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之物权地位略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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