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补偿对象,而经济价值却不一定低于所有权补偿对象。
补偿对象,指概念性补偿对象与实体性补偿对象的总称。当适用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同等保护的规则时,需考虑是否与其他规则相联系,该规则是与本规则平行的还是高级的规则。以公共利益为代表的概念性补偿对象,是优先级的高级规则;以土地不动产为代表的实体性补偿对象,是非优先级的平行规则。关于实体性补偿对象,留作下一个问题讨论。
1.以“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来确定补偿对象的维度
概念性补偿对象,指以“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为参考对象,进行合理性、合法性认证,并以此为根据来决定被补偿对象和补偿数额。
一般而论,权利人取得相应的补偿,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可能会少得一些,属于“非公共利益”(商业利益)范围内的可能会多得一些。公共利益的概念,专家定义为“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利益”。《解析物权法42[不动产征收]》中专门阐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在这里不再赘述了。而现实情况是“公共利益像个大箩筐,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真正计较起来,地方政府暴力拆迁、违法征地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如果涉及到地方政府违法拆迁、征地的问题,那不是“补偿”能够了结的问题,肯定是“赔偿”的大问题了。
请注意“征收”与“征用”两者之间补偿方法上的差异。
(1)征收,是以国家公权力来强制消灭所有权或者消灭用益物权的剥夺行为,使原有的权利主体与客体由有物权归为零物权,同时使新的权利主体与客体由零物权归为有物权。也就是说,国家强制性地将新的物权人代替旧的物权人,或者将新的标的物代替旧的标的物,实施的是整个物权主体与客体的变换。
(2)征用,是国家在应急状态下强制性使用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的财产,包括单位、个人的财产,用完以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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