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海域采油出了事故,结果被特罚一顿……。
物权法第122条仅规定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未规定其义务。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不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实行”的规则。物权法的立足点在于确认、保护、利用物权,至于侵权责任或者当事人的义务等,不可能面面俱到。至于侵权责任或者当事人的义务等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列举很多条款来细致地规定,且是由行政法或者行政经济法规定的对象。
二、法律规定
物权法关于海域使用权方面的规定相对太少,只能了解一些抽象的概念。海域使用管理法共有54条规定,内容也不是很全面,而且没有涉及到物权的等级结构,没有将对外国人的违法活动作出相应的规定。各自作为普通法、特别法,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律。
以下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几条重要规定,应当认真理解。
1.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二是招标竞争取得;三是拍卖竞争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2.海域使用权的登记生效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6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这种规定是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类型。性质上和控制等级上,采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就没有排他性物权请求权的法律效力。
3.海域使用权人不得越权滥用权利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第18条规定,填海50公顷以上项目,围海100公顷以上项目,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项目,国家重大建设用海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