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行使、限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海域使用权是特许物权,其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和自益物权、共益物权、他益物权、公益物权等都不是普通物权,需要由法定的使用权制度限制。没有资格的人是不能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也是不能随便地变更、转移、消灭的。擅自买卖海域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是犯法的。违法使用、违法审批海域使用权也是犯法的。违法确认、保护、行使、限制海域使用权也是犯法的。使用权制度限制主要集中于海域使用管理法之中,里面有许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肯定比物权法规定的严格多得。
环境条件限制,指的是行使海域使用权时所受到的客观环境条件的限制。海洋渔业如牧业一样的漂移不定,渔船可以漂移到很远的渔场。有的渔民抱着侥幸的心理去闯荡江湖,有的连人带船被外国的军舰扣押,有的渔民被外国人打死了。每个国家规定了每年有休渔期,而有的渔民不服管制,执意与政府对着干,被罚款了还不服。海啸、飓风、地震、旋涡、冰冻等自然灾害是不饶人的,稍不留神,一台价值几千万元的钻井平台就翻到海床上去了,有的工人连命都丢失了。一些海域的环境污染很严重,鱼虾们死的死逃的逃,渔民们拿到捕捞许可证也无济于事的了。
每个海域使用权人都有合理用海、节约用海、以海养海和海洋环境保护的义务。海洋国际法有很多条款的规定。反观国内的海洋法,规定的却相当的少。过度的捕捞海洋鱼虾,使得海洋生物资源锐减,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一大公害。更大的公害,在于中国沿海地区污染企业星罗棋布,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为最多,地方政府光是为了经济发展对于这些污染企业视若无睹。更大的公害,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一家外国石油公司在中国海域采油出了事故,造成大面积的海洋污染,最后象征性地罚其他几个小钱了事。一家英国石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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