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此处的“农业”是大农业,指农林牧副渔各业在内。从物权法理上分析,农村集体所有是个虚拟所有权,国家所有是个实际所有权。将两者加在一起可以避免消除顾虑。
至于国营农场及其工人是否可以到农村享受承包经营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而论,国营农场及其工人到农村租赁经营农用土地是允许的。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制度。
法律赋予农民对于农地、林地、牧地、渔地、滩地、荒地和水域、海域的优先使用权,主要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物权法将这种土地使用权列入“用益物权”,从其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大权能上看是这种物权。
但是,传统的“用益物权”是与租金关联的,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不需要向所有权交租金,并且还有政府的农业补贴。那么,准确的定义就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责任范围已经调整,主要集中在专地专用、生态保护、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违法买卖土地等几个方面,属于外围的责任范围。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仍然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中国农村实行了30多年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一些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不能完全覆盖新出现的情况与问题,法理逻辑上也只能作一些简单的推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分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确切地说,这种规定是有瘕疵的,好像是说“家庭承包方式”是唯一的形式,排除了“农村双层经营模式”的可能性。本物权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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