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指的是家庭承包方式和集体承包方式并存的“农村双层经营模式”。
2.法律关系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下位法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后出台的同级法律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先出台的同级法律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
已知,《物权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普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普通法。对比之下,《物权法》是居于最高表决权集体通过的、经过8稿定谳的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居于次一等的表决权集体通过的、经过2稿定谳的法律,《物权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法律,《物权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结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的内容不及《物权法》第124条规定的内容,应当以《物权法》“农村双层经营模式”为准,剔除“唯家庭承包方式论”的不当思维观念。
二、一般分析
1.家庭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以“分”为标志的家庭自负盈亏经营体制,其主要的生产资料农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劳动工具和劳动力属于家庭所有。耕地、林地、牧草地以及“四荒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家庭所有或者个人所有,农民依法取得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农民在自己占用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收获物、孽息物,全部归农民家庭私人所有。
之所以说“农民依法取得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是因为自从2006年起国家统一免除了农民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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