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土地利用权和享用权。其三是,土地承包关系大大优于土地租赁关系。承包期和承包权是法定的,不需要光是看土地所有权人即地主的脸色行事。本质上,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可以不交租金,土地租赁用益物权人必须交租金。
2.属于专业的土地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主体是从事农业的农民,这种特权仅授予特定的农民享有。没有分配到土地的农民也不能享有,全体市民也不能享有。国营农场的职工可以享受土地承包权,但不属于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应当属于土地承包共有信托所有权。国营农场的土地所有权是国家,不是国营农场的,国营农场的只能是制度信托所有权。所有这些法理,也只能在《物权法》中找到答案,在其他法律中是觉悟不到的,这就是“物权法法理学”的特长。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实为农地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林地土地承包用益物权、草地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渔地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滩涂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水域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海域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和荒地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等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总称,或者归纳称之为种植业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养殖业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其中,种植业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应当包括林业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但有的专家把这一种分为两种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3.用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盖由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相对自由的,但不是自由主义的。古典物权法之“意思自治主义”,对于收益租赁关系人来说是自由主义的,土地所有权人爱出租不出租、土地使用权人爱承租不承租,政府一概不闻不问,一切由当事人双方来敲定。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所使用的土地,是限制流通的要式物,不是一般标的物。再者,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要消灭剥削制度。旧社会那种地主剥削农民的制度当然是不能容许的。从革命根据地苏维埃中央政府时起,经历了多次土地改革,为铲除地主剥削制度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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