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能的基本构成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权能的基本构成,要从农村、农民、农业的内质关系中得到解读。特色权能与专业权能、加权权能与减权权能、过去时权能与现在时权能、自由权能与限制权能等用益物权权能会有不同形式的表现。
1.农民组织内部优先的长期的农用土地占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托集体承包的优先权占有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土地,展开集体化、合作化生产经营,全部的农用土地占有权均由集体制度信托占有权进行事实占有。家庭承包户、分户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托集体成员权、单干承包权占有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土地,全部的农用土地占有权均由家庭占有权进行事实占有。
2.以农民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名义的土地使用权。全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于全部的土地使用权,是专地专用权、准划拨地使用权、基本享用权的定向性、专业性使用权,在各类使用权中是最具代表性的享用型使用权之一。与划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地位基本相当,而经济价值逊色于划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政策优惠力度大于划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种新型的土地使用权不同于西方收益租赁型土地使用权,既然不存在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物权关系,就不存在“西方式”土地使用权:倘若德国政府减免了农业税赋,佃农的租金不会免除;倘若德国政府未减免农业税赋,佃农的平均租金水平肯定会维持在一定的相当高的水平线以上。中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主权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否减免农业税赋,自由农民的地位相当于德国的自耕农的物权地位,故中国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优于德国佃农的土地用益物权,中国自由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优于德国佃农的收益租赁型土地使用权。
3.以减免农业税赋的享用型收益权。2006年以后的中国农业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是新型的用益物权制度的特点,一是剔除了地主阶级的土地剥削制度,广大农民阶级的农业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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