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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5-1(第2节)

林牧副渔各业,人为地荒废土地愈来愈严重。许多国家与地区的一个共同现象,是务农不如务工,对于人多地少的中国更是如此。倘若中国如俄罗斯民法的规定一样“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全中国被“新政策”酝酿成的更大规模的“荒废土地”,并且积重难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将会激化到什么程度?

2.法律让步的“特保”政策物权

本条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规定,有中心词“依法”二字。

所谓“依法”,就是依普通民法(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等民商法)和依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制度物权法)。(1)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的侵权责任法主要集中于《行政处罚法》,主要处罚形式有6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所有这些,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的行为,至少在现阶段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的各种形式。(2)普通民法的侵权责任法主要集中于《侵权责任法》,民事权益的内容是:“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属于“中国农民专有的或者特保的政策物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的行为,至少在现阶段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各种形式。民事侵权责任的8大内容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属于“中国农民专有的或者特保的政策物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如果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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