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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5-1(第4节)

包用益物权是长期稳定的复合型物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长期性、稳定性和排他性、定限性的一类土地使用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复合性的权利。

譬如,有较长的承包期及承包期满以后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有自主经营自给自足的权利,有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和收回承包地的排他性权利,有依法享受征地补偿的权利等一整套物权权利。所有这些,都是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成套的复合权利。

4.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设立的下级物权是有偿使用的农地收益租赁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赋予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设立的下级物权,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后的物权变更,可变更为有偿使用的农地收益租赁权。

如德国民法典“债务关系法”第581条至第584b条规定了“收益租赁”,第585条至第597条规定了“农地收益租赁”。如第581条规定:“(1)根据收益租赁合同,收益出租人有义务向收益承租人担保在收益租赁期间使用收益出租物,并享受按通常的经营规则应视作收益的果实。收益承租人有义务向收益出租人支付约定的收益租金。(2)对于收益租赁,农地收益租赁以外,以第582条至第584b无其他规定为限,准用使用租赁的规定。”

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与农地收益承租权人的异同点在于:

(1)都是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等级不同。对于中国法律而言,都是土地使用权人,但前者是一级使用权人、农地出租人,后者是二级使用权人、农地承租人;前者是无偿使用土地的自耕农,后者是有偿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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