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保障男女平等制度落实到人的概要规定。
实际情况是,出嫁女的结婚、离婚、丧偶的和子女的权益,是相当复杂的,也不止于承包土地一项权利的维护。譬如,有的地方,出嫁女的承包地被政府征收了,其名下有一些股份,出嫁女出嫁以后该保持全额股份,还是保持一半的股份?类似问题,还有离婚女、丧偶女及其子女权益的保障机制,也是需要一同解决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0条规定了“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以上两部法律,对于男女平等的大政策是肯定了的,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到。各个地区以地方法规加以补充规定,以期将男女平等的大政策处于圆满状态,妇女及其子女的权益能够得到全面保障。
农村妇女结婚以后同丈夫结成夫妻和家庭关系,形成了承包土地的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的共同共有关系。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应当成为离婚妇女及其所育子女分割取得的一部分。当然,村民小组有土地分配给离婚妇女及子女,也是一种变通的办法。她们作为集体共有制的一名成员,也有从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第二,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以登记生效和合同生效为要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行使,须依法定的身份、程序而取得与行使,这是政策物权与技术物权相统一的法律要件。其中土地登记生效和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是两个实质要件。
土地登记规则第2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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