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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7-1(第4节)

承包合同的确定等等,都有一整套政策、法律、法规作出硬性规定。所有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行政或者执法机关作出,农村集体只不过是协助国家管理而已。由此可见,农村集体无论是“统”还是“分”,只能处于土地用益物权地位,即二级物权地位。

占有的权利,是土地用益物权人对于集体统辖的土地进行定限支配与排他的权利之一。土地的使用与收益,以直接占有为手段,必须以土地占有为前提。

占有权利的限制,县市和乡镇政府作为政府代表国家对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一同限制,按照规定的各种义务与责任,进行土地督察,防止发包人与承包人弄虚作假,并全程跟踪督察与处理。村委会设置了土地管理小组,协助国家管理土地的占有与使用。

(2)对承包人使用土地的权利实施“四全”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由承包人在集体统辖的土地上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的农业生产。集体及其个人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不能擅自改变为不动产建设用地,只能限于农业用途,这是一种最主要的限制性措施。集体及其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合法的使用权,违规的、超越权限的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使用的权利,是土地用益物权人对于集体统辖的土地进行定限支配与排他的权利之二。集体统辖的土地集体使用和集体统辖的土地个人使用,均为二级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合理使用是个中间环节,对于占有的巩固和收益的实现,使用是其中的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政策物权中,常常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交替或者合并使用,说明了她的重要性。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是土地使用权的中心内容,其包括了各种土地的最高使用期限,还包括了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与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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