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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7-1(第3节)

有权”属于虚拟的所有权,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处分权”实质上不存在。因此,集体与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均为二级占有、二级使用、二级收益的权利,即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本条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构成并列的偏正词组,“偏”在“农民集体所有”,“正”在“国家所有”。物权法是要讲究法理的。法理,就是科学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原理、道理,是反映客观规律和依规律办事的大道理。所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就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界限不清、法理不清,也就是物权归属不清的重大问题。

物权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即农村和郊区农村的土地,要么归国家所有,要么归集体所有,二者必居其一。由以上问题延伸出另一个问题,即农村集体的土地物权,要么是土地所有权,要么是土地用益物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是两个权能等级完全不同的物权,承认前者必须舍弃后者,承认后者必须舍弃前者,二者必居其一。

笔者在2005年便写下了45万字的《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系统剖析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各种弊端,证明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于理论上讲不通,于实践上行不通。不光是社会主义国家行不通,甚至于连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也行不通。概括地讲:土地所有权与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土地的诸多特性紧密联系,当且仅当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时,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这是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

2.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三项权能的“四全”限制

中国农村的土地物权政策,基本架构就是,国家以管制权和所有权人双重身份,对于农村的土地用益物权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管制与限制:

(1)对承包人占有土地的权利实施“四全”限制

众多的土地物权政策中,系统地对于承包人资格的遴选、土地品种与用途的限定、人均占有方式与期限、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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