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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8-1(第2节)

成长条件:即可行性的续期承包期限。耕地、草地、林地法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考察对象:原承包户、承包户分户的承包期届满,或者原集体承包的承包期届满。

可行性研究: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续承包的可能性和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推导。

二、一般分析

1.对于耕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可能性较大一些。因为地上附着物是庄稼并且几个月就收割了,耕地历来最容易碎片化分割与分配,重新调整土地面积与更换承包土地不会对于原承包人造成太大的影响。

中国大量的耕地主要集中于人口密集的东南沿海地区,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或者弃农经商、外出打工的比例很大,新增人口数量也很大,人为搁荒承包地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很多年轻人是将从事种植业作为副业来对待;他们要求取得或者重新调整土地承包方案与承包面积、地方,是为了自己与家庭日后有个保险式的产权保障,或者为了获取相应的农业补贴费及其他利益,大多数人对于重新调整土地面积与更换承包土地是持赞同态度的,实际实行时是相当容易的。

2.对于草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比耕地的可能性较小一些。因为牧民所承包的土地面积远远大于耕地的承包面积,理论上存在重新调整土地面积与更换承包土地的可能性,但不能如调整、更换耕地那样随意调整、更换。

历史上长期以来,草地公有制成分一直领先耕地公有制成分,共用型草地是个主流的物权化方针政策。例如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牧草地,从奴隶社会直到社会主义社会,一直是采取泛集体化放牧的,草地共有制是按族类划分的,不是按家庭划分的。按家庭划分草地面积并不利于草地的集约经营,如果所分配的草地不合理会制度化地延续这种不合理。

某些地方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导致了过度放牧和草原退化、沙漠化的生态环境灾难,并且无法追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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