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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8-1(第3节)

的环境保护的责任,同时作为单干式草地承包义务人的财力物力也无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这令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非常的尴尬。

3.对于林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最小。林地的承包经营因林木的生长周期而有很大的差异,就林木的总类而言,不容易对于林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类型较多,容易对于林地面积与地方重新调整的类型较少。森林法第4条将森林分为5类,按图索骥便可找出他们的规律性。

第1类防护林。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国家的和集体的防护林,基于防护林长期的特殊的作用考量,一般是永久性或者长久性的防护林。集体承包防护林肯定是应当无限期延长的,除非已经承包的集体与另外的集体合并或者撤销建制。

对于家庭与个人承包防护林,未履行合同履行种植树木、认真护理的义务,或者乱砍滥伐防护林木,发包方随时随地可以对于责任人进行除权处理,重新调整承包期限与调整承包权利人。

第2类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木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集体或家庭承包的用材林,因物权主体与物权固定程度不同而不同。集体承包的用材林的承包期可以继续延长,所谓的“重新调整”,只不过是产业结构的调整,除非已经承包的集体与另外的集体合并或者撤销建制。

家庭承包的用材林,竹林和速长林木的承包期应当是最高期限是30年,届满后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是有的,但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承包稳定性为主要的物权化方针。除此之外,家庭承包的用材林的承包期应当是最高期限30年以上、70年以下,届满后重新调整的可能性是很少的,除非有新的法律或者新的政策调整。家庭承包的用材林如果是特种珍贵的林木,承包期应当是最高期限70年以上,届满后重新调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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