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他们还认为,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
总之,耕地的承包期是由10期拉长到15年期,以至于拉长至现在的30年期的。
二、建议:耕地的承包期太长亟待修正。
为什么说耕地的承包期不是太短了,而是太长了?
1.耕地的承包期太长不利于耕地面积的调整与再分配
中国历次土地改革,以均田制和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原则。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是建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福利制度,人人平等”基础上的正规则。现行政策的规定,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已经得到承包地和好地的农民而言当然是幸运的,对于未得到承包地和得到差地的农民而言当然是不幸的。这种不幸,甚至于会殃及到几代人。
另外,农耕地区的人口十分密集,耕地资源非常稀缺,几乎找不到“机动分配的土地”。耕地的承包期太长,意味着未分配到土地的农民要苦苦等待最高达30年之久。
譬如,一位年轻男子结婚前分配到1亩耕地,结婚后妻子在30年以内就分不到了。此时夫妻二人共用1亩耕地。然后,夫妻二人生育两个儿子,等于是一家4口人才1亩耕地,平均每人才1\/4亩耕地。再往后,两个儿子娶妻,此时,等于是一家6口人才1亩耕地,平均每人才1\/6亩耕地。再往后,两个儿媳各生育2子女,此时,等于是一家10口人才1亩耕地,平均每人才1\/10亩耕地。就算亩产粮食2000斤,10口之家三代人,平均每人才200斤粮食的收成。
以上例子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特别是在南方许多地区,每人所分得的耕地才几分地,情况更加糟糕。
假如,将土地承包期定为10年调整一次,未分配到土地的妇女儿童,最长等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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