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49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0-1(第3节)

年就轮到下一轮土地分配、承包,成为自耕农了。当然,土地承包期定为10年也没有人民公社大土地所有制时期那么公平合理,但也是权宜之计。

2.不利于人口密集地的农民向人口稀疏地移民迁徙

中国的人口分布很不均匀,呈现东部人口太多、西部人口太少的不均匀状态。由黑龙江边境黑河市至云南腾冲作一直线,把全国分为东南和西北两大部分统计,东南部土地面积占全国面积的42。9%,但却拥有全国人口的94。2%;而西北土地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57。1%,而人口仅占全国的5。8%。

中国历史上多次举行了农村人口迁徙活动,如著名的“湖广填四川”、“太平天国土地改革与人口迁徙运动”,以及内地支援新疆、支援西藏等建设项目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等等。撤销人民公社、承包制的实行,以及承包期的过长,肯定不利于全国农村人口向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的大规模迁徙运动。

3.许多承包人长期占有耕地而不使用浪费土地现象日益严重

全国统一免除农业税和其他管理费以后,承包制的合同债权性质丧失。剩下的物权性质,只承认承包人使用土地的权利,对于承包人荒芜、浪费土地的责任人没有硬约束。

全国各地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农民纷纷弃农经商和打工,耕地荒芜、浪费现象由来已久,并且日益严重。与此相对应的,许多成家立业后的妇女和子女甚至于孙子女,由于未赶上分配土地的时候,很想种田也得不到机会分配。承包期过长,他们越是少有机会参与土地分配与承包。如果他们付出代价承租他人的耕地,又意味着他们本来是同等公民、一等公民,却沦为不同等公民、二等公民,这本身也是不公平合理的。

4.多数农民并不认同30年承包期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

由陈小君等著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一书,介绍了于2002年10月调查广州市白云区农地调查的一份报告(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