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业中分离出了畜牧业;人类社会的第二次大分工,就是从畜牧业中分离出了农业。这就是整个大农业的发展沿革过程。
畜牧业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有史以来以土地国有化为基础,较少以土地私有化的面目出现的。譬如,蒙古国的游牧民族,几千年来一直是牧草地国有化,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或者是社会主义社会都是一样的。当然,社会主义的草地国有化与其他社会的草地国有化是有本质区别的,更能体现牧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有资料显示,草地承包期经历过两次“跨越式提高”:第一次“跨越式提高”出现了“30年承包期”,是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4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这就由原先的10年、15年承包期提高到30年承包期。第二次“跨越式提高”出现了“30年至50年承包期”,是2002年8月29日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
为什么牧草地的承包期这么长?为什么其承包期一再的大幅度延长?因为法学界对此评论很少,很多内幕不得而知。目前情势是,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与耕地的承包人相比,牧草地的承包人有剩下几处幸运的地方:一是,所分配的土地,远远多于分配种植业农民的耕地,每户分得几百亩甚至上千亩草地的都有,等于是相当于耕作农民平均数的数百倍至数千倍;二是,畜牧产品价格涨势喜人,销路大增,其投入产出的效益远远高于种植业的效益。有的牧业地区,一个牧民出售一只藏獒,甚至于卖出几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的天价出来。与此相反的是,种植庄稼的农业,一直是萎靡不振,产品价格和家庭收益水平一直很难上去。三是,多数草地的承包户分配的草地面积较宽,新婚夫妻和子女未分到草地的,可以在家庭内部自行调剂一下,仅此一处,比耕地承包期导致的“缺口”小一些。但是,其承包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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