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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1-1(第3节)

过30年,肯定是太长了,不利于牧草地的再分配、再承包与公平均衡制度的发挥。

牧草地的承包期这么长,是不是有副作用?副作用到底有多大?回答是无可奉告的。因为有些近期的东西是能够预测的,未来的一些东西是难以预测的。一个焦点,就是因为牧草地的承包期太长,一部分人分到或者分得很多、很好的草地而成为“一等牧民”,另一部分人没有分到或者分得很少、很差草地而成为“二等牧民”。弄得不好,会形成新的阶级矛盾,加重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群众的稳定。

所谓“二等牧民”,开始时是少数人,10年以后、20年后至40年后,肯定是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国家政策也应当密切关注这一类牧民的权益,适时地调整草地承包政策,缩短承包期限,增加分配次数,尽量地让他们早些时候也分配到一份牧草地,也一样成为“一等牧民”。

笔者初步建议,牧草地的承包期限,以不超过10年为最好。如果承包期太长,必然是弊多利少,必然是以一种公平合理来掩盖另一种不公平不合理。其次是,对于新婚的妇女及其子女,牧民集体组织能够在登记农村户口5年以上自行调整分配承包草地的,法律不应当过多干预,因为这是村民的自治权利、哲学否定之否定规律、经济学一般均衡理论和社会学均田制常规的原理完全通得过的,是两害权衡取其轻、两利权衡取其重的优选法。

2.草地承包化与生态平衡问题

草地用益物权人的承包责任和义务是: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专地专用、爱护草地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不过度放牧和滥用权利。但是要将这些落到实处,还需要加强法制建设。

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对于草地承包人的管理确实有很大的难度,确实没有对于耕地、林地及其承包人那么容易管理。但有一些是可以肯定的,过度承包、过度放牧就有可能将好事变成坏事。如果我们仍然沉浸在“承包万能论”的美梦中不能觉醒,那么,遭到天理报应的不只是草地用益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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