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49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2-1(第5节)

包期。

3.两种森林承包机制

森林法所规定的是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原始森林资源和人工森林资源。森林资源也包括各种林木。但该法不涉及承包期等林地承包权益问题。

由两种森林资源产生了两种林地承包机制:

一种是人工造林的林地承包机制。林地承包人不是承包原始森林或者原始林木,而且通过法定程序来取得林地的使用权,然后自己来植树造林,进而行使林地用益物权。这种林地用益物权居多数,本物权法本条款主要是指这一类林地用益物权。这种林地用益物权的物权化方针,首要的是保护林地使用权,其次才是保护林业产品即林木。所谓“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制度以及续期制度,重心就在于保护林地用益物权人的林地的使用权。

另一种是原始森林或者原始林木的承包机制。原始森林或者原始林木的承包人不是承包林地,而是承包森林与林木,而且通过法定程序来取得森林与林木的保护权及其他的信托式权利。这个承包机制之下,可以设立好几种信托式权利:

(1)纯信托式林木的保护权。如权利人对于百年古木仅行使看护、保养、保护的权利,不能随意砍树枝当柴用或当柴卖等等,也没有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2)信托式林木的所有权。如林木的所有权人出托某些林木或者林木废料给看护人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双方之间利润分成,或者充抵工资等人工费。受托人只能按照林木的所有权人的意见行事,否则是越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3)信托式林地的用益物权。如森林的所有权人让委托人看管林场,允许看管人在其承包的林地里养鸡、养猪等副业,对于现存的林地具有兼业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只不过是对于林木没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4)信托式其他的权利。如森林的所有权人让委托人看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