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的土地挖掘成鱼塘的承包期,实为转业的承包期。倘若承包人在鱼塘边种树就是兼业,承包人可以申请发包方批准兼业的承包期。
“意思自治主义”的原则对于兼业的承包期没有严格要求,并不一定要实行“就长不就短”的原则,或者当事人选择“就短不就长”也未尝不可。
诚然,无论是“就长不就短”的原则或者是“意思自治主义”的原则,都要适应原业承包期限所剩余的期限,只能是在有效的原业承包期限内考量兼业的承包期。
兼业的承包期和转业的承包期问题,情况都比较复杂,实际上是改变了土地用途。《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前后颁布时,很多决策人仍然囿于“以粮为纲”和“抓紧粮食生产不放松”的旧框框中,忌讳改变土地用途。但后来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的变化,很多地方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承包人选择了潜规则。久而久之,一些地方官员就默认了。
兼业的承包期和转业的承包期问题,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问题。农业兼业化和转业化,它代表了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趋势,这应该是好事,不是坏事。农民们不约而同地或者自然而然地选择农业兼业化和转业化,寻求出路和希望增加收入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适当地休耕、休牧对于保养土地,达成生态平衡,以求可持续发展,这是科学种田的需要,对整个农业社会也是有益无害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这里的“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以及承包期限等,可能包括兼业(转业)的承包与承包期。
对于林业兼业化,以及农业、畜牧业、渔业的兼业化,已经成为“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法制模糊的状态。在这种案件发生时,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起诉并立案审理,由法官依据事实和综合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的自由裁量。
考虑到未来农村兼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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