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势的迅速发展的趋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会跟着延伸。全国许多地方的林业单位与个人,并不一辈子专门从事本业,而兼业化、转业化现象非常普遍。
譬如,从事耕种业的农民承包人可以兼营林业,这样的话,承包人形成了耕种业和林业或者牧业两到三个类型的承包期,以分别对待。从事畜牧业的农民承包人也可以兼营林业,这样的话,承包人形成了畜牧业和林业两个承包期,以分别对待。
事实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根结蒂是个自主、自治的权利。普通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既要规范,又要调整,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需要调整的方面真的有很多。有条件的承包人可以多业并举,农、林、牧、渔、副业等均可以兼营。
农业兼营化,符合农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农民阶级的心愿。农业生产单一化,意味着附加值低,效益低下而增长缓慢。早在人民公社化时期,中央政府和最高领导人毛主席同志提出了农业要执行“农、林、牧、副、渔业全面发展的方针”。执行这个方针的组织基础,就是农业合作化、集体化,这是一条农业发展的铁律,中国与外国概莫能外。
农业兼营化后承包期的确认,如果是一种承包地超过一种用途,起码应当以最低限度的承包期比照执行。譬如,耕地面积上又种植庄稼又种植水果,以及在上面养殖牲畜、家禽等副业,应当按照耕地的承包期来比照执行。包括标准承包期的实施和承包合同的调整,均以起码应当最低类型承包期即耕地承包期为参考依据。
二、台湾地区的农业兼营化
农业生产兼营化,是工业化国家、地区农村的一大特色。以台湾地区为例,1985~1989年,兼业农户基本维持近90%;1989年专业农户还不足10%。
台湾的农户数据,呈现“低—高—低”的变化曲线,但变化不大。1955年最低,为73。3万户;1975年最高,为89。9万户;到1990年仍然有86万户。198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