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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4-1(第2节)

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公共所有制制度,这跟土地私有制制度的物权化方针是根本不同的。且广大农民的土地是通过土地改革分配的,不存在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关系,私人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土地享用权和利用权。

二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一般的用益物权是佃农租赁地主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存在不平等的收益租赁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农民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土地享用权和利用权,不存在不平等的收益租赁关系,仅存在平等的发包关系与承包关系。就是说,一般的用益物权人是佃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当于自耕农。

三则,农民集体是个自治组织,有地籍权、土地统辖权、制度信托权、土地共管权和承包、发包土地的权利和指导承包人兼业、转业的民主权利,每个集体土地面积早已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掌握,不采取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也不会出太大的故障。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踊跃登记,而不愿意登记者只不过是极少数。故不必对于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软弱制度太担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指的是农用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指的是林地使用权证兼林木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指的是草地使用权证兼牧草所有权证。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农用土地利用权或者享用型用益物权,不是一般的用益物权类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3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的颁发与登记造册。

物权法的登记制度,包括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土地等不动产物权公示的重要方法与步骤,其功能特征,一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产生公示和排他性作用;二是便于公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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