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等不动产进行统计、跟踪管理;三是可以表彰物权的设立,明确归属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问题,化干戈为玉帛;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公示,便于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领取种粮、种棉、种菜等等农业补贴,领取畜牧业养殖补贴和草地生态保护补贴等牧业补贴,领取植树造林补贴、防护林补贴、百年名木保护补贴等林业补贴。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最能起激励机制作用的是第四种情形,因为有补贴奖励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额外的收益与可靠保证,会很主动、很自觉地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接受政府的表彰与公示,维护自己的一揽子合法权益。
二、生效制度
中国的土地物权设立生效制度,实际上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1)对于不太紧要的土地物权的设立,给予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条件,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不动产物权关系,订立了合意的合同的,土地物权便可依合同关系而设立。本条第一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就是依合同关系而设立。(2)对于很紧要的土地物权的设立,给予相对严格的法制环境条件,实行登记生效主义的公示方法,不登记就不能生效,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土地物权的取得。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便属于登记生效主义的公示方法。
实践中,物权登记的效力,分为强制效力(硬效力)和自觉效力(软效力)两种类型。强制效力,即登记生效主义的公示效力,就是强制登记的效力,不登记就不能生效,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土地物权的取得。自觉效力,即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效力,就是当事人自觉自愿进行登记,承认不动产合同设立的效力,在合同基础上自觉地进行登记便于增强公示与排他性效力;如果不登记,也能依照合同生效,但这种效力很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土地物权的取得。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言,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土地物权的取得只是问题的一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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