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而且不登记不能取得种植业(农林业)、养殖业(畜牧业)的政府补贴。
原则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应当以登记生效主义为最好的选择模式。鉴于中国土地公有制的现实条件,鉴于中国农村、农业、农民阶级的弱势情形,中国的“三农”物权关系,存在土地统辖、共管、共有、自治、制度信托和享用土地的宽松的物权关系,农用土地不能擅自自由买卖,转让土地只不过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必要实行太严格的登记制度。况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是乡镇集体组织或者行政村集体组织,不是私人发包的,乡镇集体组织或者行政村集体组织本身具有公证性质的职能作用,各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都是相互熟识的,不承认承包合同是行不通的。
那么,所谓的“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效力”,在特定情势下或者在某些方面还是客观存在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所承包的承包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入股从事合作生产等,对于新物权人仅仅有合同是不够完备的,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取得的。
中国基于土地公有制的现实条件,与西方国家土地私有制的登记制度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一是统一与未统一的区别。西方国家土地登记及各种不动产的登记,适用于统一的登记制度,即一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制度,任何权利人和任何不动产都得统一登记,包括国家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人一律登记。中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并没有统一适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制度”,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并存,国家的不动产甚至于可以不登记。中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是所有权登记与使用权登记的区别。西方国家土地登记,主要是登记土地所有权。因为私人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自由担保与买卖土地,并且很少由政府等公权力介入,故登记土地所有权是主要项目,土地所有权出租自己的土地才登记土地使用权。中国的土地登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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