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法律保护。
然而,合同法是关乎债务关系上的一套规矩,物权法和专门法却关乎政策物权关系上的一套规矩。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互为补充又互不相干。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的债务关系法律效力。关于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生效,除了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以外,通常情况下,与合同的成立是一致的。
登记生效,是指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以后,不动产权利人的产权或者使用权须经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确认,并以权属证书为证,产生物权关系法律效力。至于不动产登记生效的时间,法无明文规定,在无预告(或者完成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称为假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推定为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签发日期并盖章生效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显然,欲使登记进行与登记生效,起码需要不动产交易合同为证据材料;欲使合同生效得到最有力的保障,起码需要经过进行登记这一关和这一登记证书的认可。但是,前一道关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关口,取决于双方的合约成交;后一道关是通过官方的审核批准进行的,取决于政策物权的落实到人。
很多人以为合同生效以后就一了百了,这是机械的、片面的观点。殊不知,合同生效的效力并不是完整无缺的效力。许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漠视登记,到头来后悔莫及。
三、双重生效要件是总准则
本条款的内容,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和第23条内容的翻版,前一条是合同生效要件的内容,后一条是登记生效要件的内容。
双重生效要件是总准则。
有的读者会认为本条款仅说明了“合同生效”,没有说明“登记生效”,从而仅肯定前一个要件,而忽视或者否定后一个要件。其实第二款中“……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说辞,就是“登记生效”的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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