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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5-1(第3节)

说法。另外,物权法第9条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生效要件的总准则。

本条款到底是一个生效要件(合同生效要件),还是两个生效要件(合同生效要件加上登记生效要件)呢?如果只承认一个生效要件,那么,登记和登记生效就无必要了;如果承认两个生效要件,那么,登记和登记生效就很有必要而且很重要了。

四、两种法律生效的对象与要件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不难发现,现阶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大体上已经分化为两大类:一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包括集体与个人在内。依据物权政策规定和他们的农民身份权,所取得的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免费取得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另一类是土地收益租赁权人,包括集体与个人,依据双方租赁合同的规定,所取得的是非享用型土地租赁经营权,即非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权(使用权、收益权),对所租赁的土地只有有偿取得的使用和收益权。

所谓“两种法律生效的对象与要件”,指的是两者之间法律适用的要件是一样的,只是可宽容或者应严格的程度对比有所不同而已。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取得物权时未登记不会出太大的差错。土地收益租赁权人的权利是意定的权利,取得物权时未登记会出很大的差错。

1.对于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的法律生效要件

对于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的法律生效要件,不是登记生效“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应当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基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取证,总归是有益无害的。

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的合同关系,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发包人的合同关系,基本上不存在债务关系,主要是个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关系。双方合同的效力和登记效力,目标均指向于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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