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5-1
承包地收回政策概观
承包地收回政策,是指承包期未到期的承包地受法律保护,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此项物权政策,旨在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权威性和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性,保障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和一定的生活条件。与此同时,按照政策规定,个别需要收回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原则上,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简言之,“承包地不得收回”是一项基本政策,“承包地收回”是一项特殊政策。执行承包地收回政策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某种意义上,“承包地收回政策”与“承包地调整宽严相济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承包地不得收回”的规定,是基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意思重现。按照该项规定,承包期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与收回”的情形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上述的规定,包括不得收回、暂时不收回(或者“准不收回”)和应当收回或强制收回的几种类型。其中,承包方应当交回而主动交回的,符合补偿条件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应当交回而拒绝交回的,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无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条款与上一条款,有个相同的地方:承包地调整政策中涉及到耕地与草地的是否调整问题,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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