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权、作用权。每个承包人应当珍惜这份得来不易的权利,自觉地积极地履行各项义务,否则,“承包地不得收回”政策就为“承包地收回”政策所替代,承包人的有物权就会变成无物权,或者正物权变成了负物权。
物权法一直在提“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闭口不谈“生产经营责任制”,标志着承包人的权利已经扩大,而生产责任和承包义务在减轻负担。但是,这不意味着承包人的生产责任和承包义务一点也没有了。有些过去没有的现在有了。
譬如,农用土地专地专用、不得将承包地随意变更为建设用地政策,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不浪费土地、不破坏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不乱砍滥伐林木、不过度放牧、不生产有毒有害的粮食等等,都是大政策。有的写进了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有的写进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法、水土保持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等,由此可见,承包人不但要履行合同中的全部的责任与义务,而且要履行社会上的责任与义务。
承包人只有承担了全部的责任,履行了全部的义务,才有可能享受“承包地不得收回”政策的恩惠。这个道理大家都懂的。问题在于,很多承包人只知道承包合同内容中的义务,却不知道合同之外的法律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的权利。既然如此,必定有其法定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一般为长达30年以上。承包人不光是自己要履行全部的义务,而且要领导全家人和所有的承包关系人履行全部的义务。如承包地出租的,出租人自己要履行的社会义务,承租人同样地要履行的社会义务。如果是承租人违法乱纪导致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最后倒霉的依然是承包人。
二、政策意义
1.土地承包人的身份权决定了“承包地不得收回”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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