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51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6-1(第4节)

应当按照约定。指的是维持共有关系,需要以共有关系人的组织原则为本,不能强制性地破坏他人的共有关系。

况且,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用益物权,其最基本也是最普遍性的利用权、作用权,就是使用权人有着长期占有、使用的“特权”。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各种农用土地使用权,都有这种长期使用的“特权”。从土地使用权的特性和特权两方面来讲,也证明了集体土地的共有权的长久性决定了农民承包占有土地的长久性。

3.承包合同的土地财产物权化是定期和可续期的权利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耕地使用期为30年,草地使用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使用期为30年至70年。这是一种长期的承包合同,合同期满以后还可以续期。就土地使用期限而言,相当于德国的永佃权和日本的永小作。俄罗斯的农民有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但使用权人两年不使用,联邦政府和自治组织可以依法没收其土地使用权。

众所周知,任何经济合同一经成立,便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分为几种形态:一是单一的债权债务关系。譬如,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如果购买者甲方付清了货款,乙方未给付货物,甲方是债权人,乙方是债务人;如果购买者甲方未付清货款,乙方全给付了货物,甲方是债务人,乙方是债权人。所有这些,都是单一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复合的债权债务关系。譬如,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如果购买者甲方未清偿货款,乙方未给付清货物,甲方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那么,现时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到底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

自从2006年以来,一级承包人所承包的土地,全是免费的土地使用权,发包人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承包人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那么,现时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出现了新的事物:债权物权化,或者是土地使用权物权化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