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补偿三、五万元,世界上哪有这么不讲道理的补偿或者赎买办法?
关于其他的征承包地补偿办法,目前主要是以金钱的补偿办法。早期的征承包地补偿办法,是征收者给予被征收者象征性金钱补偿,然后易地以相应的土地来补偿。这种补偿办法有许多弊端,如征收肥沃土地的却补贫瘠土地,征收近地的补远地,征收昂贵土地的补低贱土地,征收近郊土地的补远郊土地等等,承包的集体与农民个个怨声载道,苦不堪言。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以地易地”形式的补偿办法基本上是不做了。但是,这种“以地易地”形式,或者说这种过时的政策仍然很有市场,被某些地方的政府官员“巧妙地”运用着。确切地说,这种“以地易地”形式,有违于村民自治、物权自主、合同自由等民事法律的自治主义法则的,土地承包权人要求以金钱补偿而征收人反其道而行之,这应当视之为政府侵权的行为,应当负停止侵权、改正错误、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应当按照被征用(注:以前的征用相当于本法的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与补偿数额。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标准补偿。对于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本物权法只是抽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要按照现行的、最新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来办理。总体上,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在扩大,标准补偿已经几次变更与提高,而且会随着地价上涨指数、物价上涨指数等各种因素进行加权补偿,大幅度地提高补偿标准。
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是一个不断完善征地与补偿机制的政策。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法律向被征地人倾斜的政策是至关重要的。严格区分真假公共利益的征地、严格补偿政策与补偿程序、补偿标准和不失时机地提高补偿标准,以及将补偿标准与土地出让价格挂钩、不延迟地一次性地将补偿款项发放到承包者手上、消除官商勾结和“土地财政”的不利因素影响等等,这里面还有很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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