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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8-1(第4节)

所谓合理补偿,只能是向高标准看齐,不能向低标准看齐。要根据地价上涨指数、物价上涨指数进行加权补偿。如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办法,是按照承包地征收前3年的平均数乘以15年(特殊的乘以30年)来计算的,是一种通行的做法。至于旱地、水浇地、水田等承包地各种作物的产量与产值是不难测定的。那么,政策上的实事求是或者适当地向承包权人倾斜的应当是:

1.对于旱灾、水灾、洪灾、风灾、冻灾、冰雹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到作物产量与产值的,应当将其不利因素剔除掉,按正常年份的产量与产值计算,即应当取三年中的max最高值,而不是中位数x~、平均数x-,更不是最小数min。

2.另外,因农作物丰收导致的销路不畅、价格下浮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同样地应当取三年产值中的max最高值,而不是中位数x~、平均数x-,更不是最小数min。

3.最大的问题,应当是征收承包地的经济补偿应当与所拍卖的总平均价或者总价挂钩,应当在“保底”的先决条件下向上浮动。可以采取两次补偿的办法:第一次即第一步,是按照“保底”的办法先补偿、后征地,并直接将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户、到人,否则就不得开始动用占有农民的土地。无论政府是否能够成功地出让所征收的土地,都必须按照这种“保底”的办法和程序进行,目的在于稳妥地保护被征收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抑制地方政府盲目征地和“土地财政”的利益冲动,抵制某些无良政府不守信用、拖欠征地补偿款项以及贪污腐化等违法行为。第二次即第二步,是在第一次即第一步的基础上,再按照政府所出让的土地价款给予承包者一定比例的提成,比如20%~30%的提成。目的在于,依据商品经济或者房地产经济之物权交换原则,尊重价值规律,尊重承包者的物权地位与合法权益,将“合理补偿”落到实处。现如今,一亩土地可以拍卖到几十万元甚至于几百万元,而给予承包土地的农民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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