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学家撰文质疑:农村集体是谁?什么叫做农村集体?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谁?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谁?
这位法学家撰文说:物权立法前,从来没有人、也没有必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方式产生任何疑问,因为这是宪法明文规定了的,是天经地义的。物权立法时,问题就出现了:立法者找不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存在,但是所有人却没了。这是因为,我国农村的生产方式发生根本变化,从过去的集体生产到现在的包产到户的承包制,从集体生产改变为个体生产。这样一来,农村便不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组织对农地利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公社等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复存在了。于是,土地的所有人出现虚位。物权立法应当解决这个问题,但经过多次讨论之后,立法者发现根本没有任何解决方法。
这位法学家仁兄讲得在理,可谓与本人的观点不谋而合。如果说农村的单干制也算作是集体,那么全世界的农村岂非全部是集体?再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村合作化水平,远远高于中国的农村合作化水平呢!我们不谈单干制和撤销人民公社的政治成本、经济成本,就谈物权法理吧。
当然,这位法学家仁兄可能不知晓,并不是“物权立法前,从来没有人、也没有必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方式产生任何疑问”,也不是“根本没有任何解决方法”。
按照笔者的思路,其实很简单:先暂缓出台物权法,等到将宪法等所有法律法规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先后修正以后再出台即成就了。不是“根本没有任何解决方法”,也不是“物权立法前,从来没有人、也没有必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方式产生任何疑问”,而是疑问太多太多了,而是太有必要了。以上长题目的建议稿,后来改为《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和物权法律实务》,字数增加到约46万字。
笔者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修正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条文呢?道理很简单,因为中国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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