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0-1
行政法和物权法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规定
这里重点介绍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和物权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前三者列为行政法或者行政经济法、专门法,或者统称为制度物权法,重点在于规范与调整不动产所有权制度或不动产使用权制度。物权法则是普通法,或者称为普通物权法,重点在于规范与调整不动产所有权制度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其中用益物权制度、用益物权人补偿权以及物权关系等规定,是物权法的独门绝技。每部法律的侧重点不同而各有特色和适用范围。
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土地总管理的专门大法,在这方面的法律权威性仅次于宪法。其中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规定,是在2004年修正版新增的内容,所有规定都具有行政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没有“承包地征收补偿”概念,只有“耕地征收补偿”概念。这种补偿概念很狭隘。
物权法第132条提出了“承包地征收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里的“征用”是征收、利用的意思,“占用”相当于物权法第44条、第121条狭义上“征用”的意思,或者有“使用”的意思。草原法第39条规定,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依照***的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这里的“征用”也是征收、利用的意思。
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通过、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进行第二次修正。其中,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大内容。
1.征收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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