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直接补偿给农民本人,征地款到村里后如何分配又是一个很尖锐的问题……
目前,国家政策规定的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有了小幅度的提高。不过,法学家所调研的和***所披露的问题,依然困扰官方、学者和民间。至于“专款专用”,应当深入调研,并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才会更好操作一些。
除了“土地财政”存在的诸多弊端以外,官商勾结导致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某些地方的国土资源管理官员,自己是国土资源的督察人员,竟然带头执法犯法,犯下了许多大案要案,个个令人发指!官商勾结和贪污受贿并助纣为虐,首先受害的和受害最普遍或者最严重的是广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由此可见,所谓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并不是孤立的政策与法律要件。
2.关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
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一项第(四)小项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以上条文仍然抽象了些,具体执行起来还有些难度。土地补偿费到底怎么提留与分配?这个问题一直是个焦点、难点问题。有的人会说“该留的留,该分的分”、“留要留足,分要分清”,似乎无懈可击。实际情形是,多留少分、截留少分、久留不分的现象非常普遍。
譬如,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耕地被征收以后,被征地的承包户每亩耕地的补偿费应不低于6万元,但分到手的只不过是万把元,有的甚至于只有几千元。又如,国家政策规定,耕地被征收以后,农村60岁以上老农民就应当享受养老金保障,这一条许多地方也未执行,原因是土地补偿费被农村干部截留、挪用在其他地方,无钱为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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