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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3-1(第3节)

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公开,是村民民主自治管理和平等协商原则的体现。包括与谁协商公开,协商的内容公开,协商议定的结果和承包期限、承包费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等一揽子事务都要公开。这样就可以公开接受集体经济成员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尽量做到公平合理。

准确地说,公开协商,是通行的原则和通用的手段,是贯穿于各种土地流转形式之中的普遍要求,并不局限于四荒地的公开协商。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公开协商仅指四荒地的公开协商,但公开协商承包人并不仅仅局限于本经济组织内部的公开协商。

所谓“承包费”,在全国取消了农业税和集体提留款等税费之后,仅剩下租金之类的收费。

4.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四荒地”可以通过股份合作方式经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的,可以依法采取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入股是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即“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形成一定的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合作经营。也就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合作经营。其是一种将承包人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的流转方式。对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和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农村,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适用于四荒地,也适用于耕地、草地、林地或者被征收、征用的农用土地,甚至于适用于建设用地。不过,四荒地用于耕地、草地、林地并作价入股的比较低廉,用于建设用地的则身价倍增,呈“两极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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