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转让两种方式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作法,仅要求当事人自愿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出租和转让,物权法甚至于未提及流转登记事宜,但土地登记规则第44条规定了出租土地使用权需登记,其他条款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变更、转让需(变更)登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即使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作法,仅限于二级登记生效的机制,属于二级登记生效的要件。实际上,这是强化了承包合同生效的作用,忽视了登记生效的作用。
前者的即次要的土地流转,尽管物权法未专门提及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的生效,要经过登记生效这一关。显然,登记生效主义的色彩浓于登记对抗主义的色彩。
不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规定,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将登记生效主义置于前置的地位。土地登记规则第29条规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登记,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登记办法》中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中也有同样的规定。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土地的抵押登记采登记生效主义,即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发挥抵押权的效力。拍卖和拍卖取得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需持原有的土地权属证书和荒地使用权拍卖登记证书,否则,拍卖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生效。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公示才能生效。拍卖和公开协商转让四荒地土地使用权,肯定需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承包四荒地,由于期限较长,投入又大,双方要建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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