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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5-1(第2节)

所有制单位使用,这一般不是用益物权关系,应当是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倘若一个国营农场将自己使用的国有土地出租给另一个国营农场使用,或许形成了收益租赁关系即用益物权关系。国家所有的草原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这一般就是用益物权关系,就是一般的收益租赁关系。

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农业法和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无“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之此项规定。故此项规定是罕见的规定。

国有农用地承包与集体农用地承包有几个异同点,就是大异而小同。

第一,物权化方针的异同点。

国有农用地承包与集体农用地承包有一个共同的物权化方针。两者之间首先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其次是由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土地利用权制度决定的。其中,所有制制度是核心作用的制度,因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利用国有或者农民组织的共有土地,首先是一个身份权而形成优先的承包权以及农用土地的流转权。

不过,集体农用地承包的主要形式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单干式承包且普遍化,或者是全员承包制,主要集中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生产,较少集中于渔业生产。一般而论,生产规模相对较小、效益较差和发展缓慢、后劲不足。国有农用地承包一般以单位承包为基础、少数情况或者少数土地实行承包制,或者不是全员承包制与全部承包制,除了集中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生产以外,也相对集中于渔业生产。一般而论,生产规模相对较大、效益较好和发展适度、后劲充足。

第二,承包对象与范围的异同点。

集体农用地承包以家庭承包为主,生产资料三要素不齐全或者较脆弱,承包单一地种和从事单一农业的为多数人。只有采取集体承包且自身条件、自然条件优越的,才能达到农林牧副渔业全面发展。如果是长期的单干制,不搞合作化,或许容易出现贫富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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