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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5-1(第3节)

甚至于两极分化。

国有农用地承包可以依托土地国有化、机械化、水利化、兼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优势,充分发挥地缘优势、人才优势、资金优势和企业优势,可以厚积薄发。他们可以学习集体农用地承包的成功经验,但不必东施效颦、刻舟求剑。

第三,其他异同点。

集体农用地承包人都是弱势群体,在整个社会中是最弱势的对象。真正很走运的极少数人。很多种田人入不敷出,则纷纷外出打工,人为抛荒承包地的多了起来。

国有农用地承包人还是比较幸运的,他们的待遇一直是比集体农用地承包人好许多。从参加工作到退休,情形都大不一样。敬业爱岗的为大多数人。

二、概述

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指其承包方式方法对应适用于何种法律与条款。本条款给出的条件是,可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本法不是专业和专门的法律,光参照本法是难以遂全愿的。关键在于,要有坚定正确的物权化方向,要用系统论的哲学方法来正确对待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问题,要切实弄清国有农用地承包的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采取谨慎的、稳妥的、科学的、合理的和自觉自愿的办法进行,不搞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也不搞形式主义、单干主义,以期待收到更好的效果。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土地承包制也不是万能的,不适宜承包的和不好承包的,没有必要强制性的跟农村集体组织那样“一窝蜂”的或者“一刀切”的搞承包。国有农林牧渔场需要分工、更需要合作,需要提高生产力、更需要改善生产关系。特别是机械化、水利化水平高和生产要素集约化优良、效益良好的国有农林牧场,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应当放弃一家一户的承包方式,或者改为国有农林牧渔场职工集体承包的方式。

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是一个焦点难点问题。自从1982年以来,****中央、***和各级地方党政机关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文件数以百计,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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