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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6-1(第2节)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有的由单位(包括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有的通过组建国有农场、林场等进行生产经营;有的还没有完全开发利用。对交由农民集体使用以外的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促进国有农用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294页)

简单分析一下。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名义上是土地承包关系,实为收益租赁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是内部的物权关系,是依农民或者农工的身份权取得的承包权关系。农村集体(不包括国营农场下设的集体)及其个人承包经营,也名义上是土地承包关系,实为收益租赁关系。即使是此一国营农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到彼一国营农场“承包经营”,也名义上是土地承包关系,实为收益租赁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是略优于用益物权关系又低于所有权关系的,是相当于信托所有权关系的。收益租赁关系才是真正的用益物权关系。农地收益租赁权、租佃权、永佃权(永小作)等,都是用益物权关系,这可以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二、国有农用地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自主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这包含了农民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土地上的承包制是自主承包制,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新型的农地用益物权制度。

其中,“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明确列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范围之内。另外,“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应当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种荒地,还应当包括国家所有由国营农场企业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在内。农村土地承包法原则上许可了国有农用土地可以面向农民集体使用,也就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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