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农民集体包括个人流转,包括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形式在内,也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的流转在内,总体上可以归结为“收益租赁”型的承包责任制。
这么说来,假如国有农用土地依法承包,无论是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还是国家所有由国营农场企业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均可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65个条款执行。不过前一类型比后一类型更加适合承包的群众基础。因为几十年来国营农场企业经过政府和企业的投资,生产工艺、品质、品种得以优化或者提高,土地整理与养护得以改善,生产工具和附属设施得以改进,比较一般的农业组织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良条件。所有这些,均为“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提供了现实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有农场包括林场、牧场、渔场的内部承包制度,只是规定了“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有些法律上的焦点难点问题,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作出适当的调整与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比较权威和比较专业、完整的法律,发包人与承包人、流转人与受流转人的权利义务相对系统全面。当“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首先是应当考虑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来执行,依照物权法来执行是为其次。物权法也有一些新的内容,并且在理顺物权关系方面有独到之处,并且容易把普通物权法部分与担保物权法部分联系起来统筹兼顾。
三、国有农用地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自主承包
土地管理法第15条是专门为土地承包定基调的法律之一。这部经过3次修订的法律,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互为犄角。对于“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不刻意描述,而土地管理法却将这一承包方式放在前面。
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的“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比农村土地承包法较为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