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得七成,中央政府得三成。据此,土地市场的经济杠杆和财政杠杆作用十分显著。所以,笔者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商品化公开化,应当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成就之一。
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经验证明,国有、集体企业私有化改制是弊大于利,而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的私有制改制是利大于弊,至少在目前来看是这样的。因此,我们不必过多地担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的私有制改制会产生多大的政治风险,应当充分肯定其正面的积极的意义。
2.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制化,受宪法、土地管理法和一系列专门法的鼎力支持。
1988年4月12日,宪法第一次修改。宪法修正案的第二条,首次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进行大胆的修正。将原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特意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重要内容。
早在1980年9月26日,***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01号),首次规定了中外合资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5元至300元不等。该《暂行规定》当时主要限于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辽宁、四川等10个省市自治区。
国家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于1988年6月25日即紧接着修改宪法以后出台的。其中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建设用地”,突出了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规定,确定了建设用地审批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级集权制。这部法律是最为权威性的土地物权法律,可操作性较强。接着,1988年12月24日***出台了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国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