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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1-1(第3节)

学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7。公共性。土地作为一种人类生活须臾不可或缺的天然财产,具有社会的、公共的、公益的性质。土地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公共权,主要是大众共享权。总之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公共权。无论是城市居民或是农村居民,都需要使用公共土地。城市居民绝大部分人、绝大部分时间使用的是公共土地,农村居民也每日每时地都会使用公共土地。社会交际活动和出行活动不断增加,使用公共土地使用的频率就会不断增高,公共性、公益性土地的范围不断扩大。

第二,土地的社会属性及其6大特征

以上从土地的自然特性说明了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并直接延伸到土地权的社会特性:

一是共享性。虽然,现阶段,土地资源不能实现全球人类共享,而以国家为单位,以全国人民共享的目标是切实可行的。至少在转让土地收益的二次、三次分配上可以实现人人有份,直接或间接地受益。土地享用权,是大众的基本的土地权利。

二是绝对性。土地所有权,是绝对排他性、永久固定性、时空守恒性的全面的特种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可以买卖、抵押、担保、赠予、转让,也不能由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绝对不可以变更、分割土地所有权。在转让土地时,只能转让土地产权,包括转让土地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在内。

三是唯一性。土地的所有权人,只有国家法人才有资格才能担当,并由中央政府统领、监管全国所有的土地。地方政府可以代理中央政府规划各类的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决定是否转让土地、对于使用土地的权利如何进行补偿、是否征税或征收多少税费等等,完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是公益性。人类活动的社会化、城乡产业一体化、新兴城市现代化,使得公共、公益的范围不断扩大,土地、河流、森林、矿藏资源成了公共品,也是公共财富。

五是通用性。土地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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