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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3-1(第2节)

单方面操作和造假操作,才能公示效力。

2.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转让而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他人转让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合约取得。这是取得的次要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民事主体是在购买房屋时附带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公事主体和房地产开发商才能单独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物权化的一种对象,具有可流通性的一面,故可以成为买卖的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旦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便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生效主义条件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过变更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能成立,违章建筑也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可以约定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再转让,以免发生一地多卖的现象发生。

二、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本条款关于“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的命题,是对于新老权利人保持良好物权关系作出的概括性规定。这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具体问题,本文仅作概要性的分析。

第一,新权利人应当尊重老权利人的先取特权

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已经先于新权利人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所有权、共有权,这是一种自然的先取特权。自然的先取特权,是按照“先来先到”、“先来先占”、“先来先建”等优先权秩序,老权利人早先一步行使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配套便利的权利。新权利人如果欲与老权利人分享某些便利的权利,须经老权利人的多数人同意才能执行。

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不仅仅限于本基地以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权利可能扩及本地基以外的地役权。譬如,建设与本小区相连的道路、桥梁、绿化带和各种管线,可能延伸至其他小区的土地上来。新权利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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