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以任何借口侵占、毁损这些附属设施和侵害先取的权利。某些地方修地铁、修隧道、涵洞等,尽管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尊重其他人的先取特权和先成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新权利人应当尊重老权利人的相邻关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关系,可能包括有两种关系。一种是本小区的相邻关系,一种是本小区与其他小区的相邻关系。无论是哪种相邻关系,双方都有义务依法维护这种相邻关系。
那么,提到相邻关系,为什么特地单提新权利人的义务呢?这是因为,新权利人除了共同的义务以外,还有一些单独的义务。譬如,新开发的楼盘,按照地方政府制订的“生活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要求与所在楼的间距达到法律规定的低限是18米,为的是不影响原楼盘居民的采光、日照、通风的质量,同时避免建设过程中出安全事故。
几年前,在南方某市就出过这种事故。某个新开发的楼盘,基础施工时,所挖掘的地基坑较深,离隔壁一座宾馆的距离也太近,又由于地桩围墙打得不牢固、连日下暴雨,结果,地桩垮埸导致隔壁的宾馆副楼共18层垮掉了一面墙壁,当场压死5名、压伤8名员工。接着,投资方、承包方主要负责人被刑事拘留。最后肇事者共被罚款、赔偿损失2000多万元。他们不尊重老权利人的相邻关系,害人又害已,教训非常惨痛。
有的地方,明文规定了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过失赔偿责任。根据技术鉴定得出结论,确实影响相邻原楼盘居民的采光、日照、通风质量的,按照居民居住面积大小,要求当事人给予受害的每户家庭赔偿800元至2000元。
第三,新设立的地役权不能损害原地役权
我们知道,关于物权的保护,权利人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权利。这一类物权保护,有“无条件保护”的意思在内。无论责任人是主观故意的,还是客观过失的,只要存在侵权的事实要件,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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