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通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也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手续、签订合同。
本条款“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规定,指有偿使用类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设立必须经过的基本程序之一。合同的基本格式基本要求有七项:(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2)建设用地的界址、面积等基本的用地数据情况;(3)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4)土地用途;(5)使用期限;(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7)解决争议的办法。
以上第(1)至第(5)项是法定的内容,第(6)至第(7)项是法定兼意定的内容。其中,第(4)项“土地用途”明显地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具有更高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约束力。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国家“专地专用”的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物权法这一规定。
二、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的成立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生效的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标志着双方的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已经成立。这种法锁关系是一般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只要建设用地受让人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向出让方完全支付了出让金等费用以后,这种法锁关系可以因此而解除。这种物权关系,就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用益物权人的长期的物权关系,一般的法锁关系解除以后,并不意味着长期的物权关系因此而解除。
就是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使用期有多长,其物权关系就有多长,除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其他的权利人。其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只不过是变更了物权关系的主体,而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用益物权人的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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