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8条规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破折号)元(小写(破折号)元)。”
第9条规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破折号)元(小写(破折号)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10条是分期分批付款的规定。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受让人支付利息。
第11条规定:“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将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我们光是阅读物权法第137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不能完全明白其全部含义。结合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可以豁然开朗。
比如说,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从来没有“国有”二字),是否应当签订合同,是否全部不交纳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这些我们是不清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7条规定了“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就使得我们明白了许多。实际上,许多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事情早已有之,他们不光是出租国有的厂房之类的建筑物、构建物,还大量的出租土地。比较典型的是出租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作停车场、仓库等。国有农场的土地很多,他们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划拨地作停车场、仓库等更多。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作专业停车场、仓库更甭说了。通过08版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我们还可以发现,通过招标、挂牌、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签订相关合同的只能是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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