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释[2000]14号)第1条~第9条。
二、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是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制式合同,对于包括法定的期限以及期限届满等项内容,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不能篡改文字内容甚至于标点符号。
首先要说明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民商事的一般经济合同即意思自治主义的合同,而是公事对民事的特殊制式合同,里面有许多内容是法律法规上的内容,土地使用者和出让人不光是要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要履行法定的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方有过错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双方有过错的由有过错的双方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往往铸成大错,而且往往出现双方的责任。就全国的情势来说,一个时期以来,地方政府一些官员与开发商沆瀣一气,吃里爬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贿受贿,这些案件非常复杂、非常恶劣,对于社会影响非常之坏。按照通常的思维方式,或者按照某些专家的解读方法,一提起“解决争议的办法”就想当然,总是囿于甲方诉乙方或者乙方诉甲方这些自诉案件,并没有提到公诉案件。
现择要介绍示范文本第8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及其他的规定。
第39条规定:“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个广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但是,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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